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族格,那么,就应该视作各民族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组成了多民族国家,这个多民族国家就应该是各民族共有和共享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少数民族加人了多民族国家后,由于他们往往人口较少,其语言、文化无法作为社会的主流,如不采取措施,他们就会被“边缘化”。多民族国家如何做到尊重每个民族的族格,使每个民族都能够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实施自己的政治权利呢?历史和现实表明,在多民族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族格”的民族政策中,最核心和最有效的就是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建立在一定的民族聚居区域基础上的自治制度。列宁和斯大林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国家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列宁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斯大林说,“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

综上所述,主体民族的族格通过国格(民族与国家一体)得到了实现(即通过民族国家的建立,主体民族的集体权利已经实现),然而,少数民族“族格”的实现必须诉诸于特殊的制度才能得到保障,从而保证使少数民族的民族权利和民族特性得到保障和尊重。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一定形式的自治—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和人人平等。因此,如果主张取消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实际上就是一种民族优越感。同时,这种漠视族格,对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采取“掩耳盗铃”、视而不见的做法,也是十分荒谬而危险的,其实质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忽视,也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践踏,不但不会有助于国家稳定,反而会使少数民族的族格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可能导致民族分裂。事实上,现今世界发生民族分裂和民族战争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忽视了少数民族的权益才使民族问题激化而酿成祸端的。

因此,笔者以为,多民族国家的执政者应该做出理性的选择,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族格,通过制度安排—其中必须包含相当程度的自治—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论“族格”续)

1 条评论:

  1. 维人的问题,包括藏人的问题,是专制制度问题,不是民族问题。
    如果维人没有弄清楚这点,把汉人当作压迫、同化他们的人,就会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最后专制制造的灾难变成民族矛盾,百姓遭殃。
    汉人民众没有统一的宗教信仰,没有天然对其他民族的排斥和仇视心理。
    不敢与专制对抗拿普通百姓开刀的人是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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