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各个民族都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各个民族创造了独特的文化,表现为他们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了他们认识世界的独特视角。民族文化是构成民族特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一个民族之所以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个民族文化是否得到保护和发展,和一个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也与一个民族的权利和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民族文化权利是民族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民族,文化是其重要的特色,也是构成民族集体人格的重要内容。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消失湮没,民族有可能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而消亡,民族集体人格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民族核心的文化体系遭到破坏,这个民族完整的集体人格无疑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表现为民族身份的模糊、民族威信的下降、民族尊严的受损等。人生而平等自由,人人有权拥有完整的人格。各个民族生而平等自由,每个民族都有权拥有完整的集体人格。因此,一个民族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天然权利,这种权利不容损害。个人认同是构成人格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个人的个人文化认同和他的民族文化认同天然地就具有密切的联系;认同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并且发展这种认同,使之成为个人认同的一部分,这符合人的自然天性,是人的权利的一部分。

因此,必须尊重每个人热爱、表达和发展自己民族文化的情感和行为,必须承认各民族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包括民族语言、民族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等等。在多民族国家中,往往还要采取一系列的特殊措施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这是因为,多民族国家往往由一个主体民族和一些少数民族共同组成,为了建构民族国家的需要,往往会以主体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作官方语言和主流文化。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的文化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是承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权利还远远不够,必须进一步采取“补偿”和“救助”的措施,制定特殊的政策,特别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只有如此,才能使少数民族的文化不会弱化。

(论“族格”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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