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族格”理论与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理论

(一)族格理论与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的解决

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民族关系,建立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以为,有两点是明确的:首先,任何民族理论和政策必须坚持保障族格的原则。其次,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要符合该国家和地区的国情(包括民族问题实际、历史文化传统等等)。

新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而产生的,并且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笔者以为,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核心是:在尊重历史、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完全地尊重和保障了各个民族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因而也是完全地符合“族格”理论。其主要内容体现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关于民族平等,我国结合中国的民族问题传统和实际,进行了民族识别,规范了民族称呼,消除了民族歧视,制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民族平等参与到国家事务;为了彻底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又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继续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中央还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中国各个民族正在朝着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伟大目标而前进。

中国的民族关系良好,民族政策受到了世界瞩目。为了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权利,保证少数民族族格的实现,我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执行统一宪法基础上,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它尊重了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各民族聚居为主、散居为辅的民族居住格局,尊重了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独特的文化,保障了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国家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法律来保证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自治权”的实现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少数民族平等的权利、尊严的法律保障。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保障了各个少数民族发展自己的经济、文化,进行自我管理等方面的集体权利。

笔者以为,根据族格理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要特别强调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族格权中,包括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其中,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这是因为,根据“族格”的理论,每个民族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多民族国家的国家也应该由各民族共有、共享。权利从根本上就是政治问题,取消政治权利,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因为,相对于单一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必须取得来自多民族人民的授权,而不是一个民族人民的授权。忽视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将导致少数民族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不平等的地位,无法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社会公正,将会破坏社会和谐和国家统一。

第二,必须建立族格和人格的双重保障,缺一不可。某些观点认为,多民族国家建立了公民国家,保证了公民权利,保证了各个民族的人民都以公民的身份平等地参与了国家事务;在此基础上就认为不应该再主张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只要将民族作为文化共同体看待就可以了。在二战后的一段时间里,在国际法大背景下,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替代了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国际法只给这些少数群体提供了两个并不太令人满意的选择:他们可以诉诸《联合国宪章》第1条,即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或者他们也可以诉诸《关于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国际公约》的第27条,即“‘少数群体的成员’有权‘在社会中与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一起享有自己的文化’。”

威尔•金里卡认为,对于大多数少数民族来说,第1条过于强硬,因为“许多少数民族并不需要,也不想要建立他们自己独立的国家,他们想在一个大的国家内取得某种形式的自治,而非寻求分离”。第27条过于软弱。因为“传统上认为‘享有自己的文化’只包括免受干涉的权利,而不包括援助、贷款、自治和公众承认等积极权利”。“大多数少数民族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标准”。近年来国际法中有关少数群体权利的发展,正是创立某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标准”。例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宣言》(1991年);联合国通过《隶属民族或族裔、宗教和少数语言群体的权利宣言》(199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框架公约》(1995年),等等。这些宣言和公约追求的是“我们需要一个少数民族权利的全新的观念,给予国内少数民族群体自治和自决的基本权利,而又在一个更大国家的框架内行之有效”。

综上所述,在很多民族国家里,由于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问题并未激化到少数民族要求“民族自决”(即要求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要(应该)放弃族格权—无论是一种误会或者主张,这种认识都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单凭借人权的保障无法填补少数民族基于族格而产生的的那些巨大的权利空白,其中包括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民族自我管理的权利、民族利益的保护和补偿、民族文化的发展权等等。事实证明,必须实现对少数民族族格和人格的双重保障,民族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近年来国际法的上述观念的,而且其中所包含的先进的理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现实选择。它符合人类社会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符合21世纪民族问题发展的规律。根据族格的理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人民民主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的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只有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少数民族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与主体民族公民一样的权利,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和民族平等。

(论“族格”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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