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民族自决理论



民族自决,最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提出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建立统一的市场,提出建立民族国家的主张,即认为在当时的封建特权和民族压迫下,每个民族都有权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反封建特权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求背景下提出的,这一思想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疑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对于民族自决权的正确理解,不应该拘泥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结果,而是要深刻理解这一主张的哲学渊源。以下,试以“族格”理论揭示出“民族自决权”的哲学基础。

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观是个人自由,这似乎与强调群体价值的民族主义是冲突的,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不但强调了个人自由,而且提出了群体自由和自决的正当性。并且提出了“民族自决”,将二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卢梭认为,公民社会只有在具有自己的特性时才是健康的,而这要求其个性要由民族的、独一无二的制度来养成。这些制度必须由某种民族“哲学”、某种不可能转让给其他社会的思维方式来赋予其生机。“民族风俗和民族‘哲学’乃是公意的发源地,正如情感乃是理性的发源地一样。”他说:“倘若公民社会有着几乎是自然的民族性的基础,或者倘若它有着民族的个性的话,那么公民社会就会在更高的程度上于人道的层面上更加接近自然状态,或者说它会更加健康。”

回溯世界上绝大部分民族的诞生,无非是在特定的地域下的一定的特殊的自然环境下,共享着其独特的文明类型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人们的共同体。无论在人类社会变迁和运动中其他社会因素如政治、战争等对民族的影响有多大,都不能不承认民族具有自然生成的属性。这在世界上大部分世居民族上体现得更为明显。正是因为如此,才形成了各民族独特的文化。民族文化是个体认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个体为了自我认同而需要生活在本民族的集体中,进一步产生了建构本民族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以个人权利的自愿让渡为基础产生了民族的集体的权利。这就是民族自决权合法性的根源。正是因为如此,当由“君权神授”等封建特权观念维持的封建特权制度被推翻后,民族就成为建立国家的最合理的内容和最合法的资源。

民族自决权是反对民族压迫、维护族格不受侵犯的最有力的武器。个人自由的实现与民族自由的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人格的实现离不开族格,人格与族格也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民族感情存在的理性因素。反对民族压迫,追求自由的斗争体现着人类追求自由的普遍精神。而当一个民族受到其他民族的压迫时,即其族格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时,当他们的任何争取权利的途径和斗争都宣告失败时,民族自决权就是他们保护族格的最后屏障。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承认和主张民族自决权,并且将它理解为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列宁说:“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实行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

通过列宁的论述,民族自决权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实施民族自决权的前提之一必须是存在民族压迫,因为没有民族压迫就没有“反民族压迫”;(2)民族自决必须是建立在人民自决的基础上,即通过投票由多数人的选择而做出的决定才是真正的民族自决。在一些多民族国家,一些少数民族分离主义分子自诩为该民族利益的代表,想实施民族独立,建立自己的国家,实际上他们并不一定代表整个民族的意愿。

从“族格”理论认识民族自决权,就会发现,那种因为担心民族自决权会引发民族分裂而对其十分避讳的做法是完全不必要和非理性的。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承认某些极端民族主义者或政治野心家动辄闹“民族独立”、“民族分离”。根据列宁的定义,行使民族自决权,必须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即“存在民族压迫”和通过“全民投票”。民族自决权是反抗民族压迫的武器,因此多民族国家必须消除一切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根源,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族格,使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能够得到发展,实现各民族平等。唯有如此,才能维持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团结与和谐。

(论“族格”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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